對....MissC 寫:[對不起
我查了一下
通姦罪是在刑法規範裡
我一直以為婚姻親屬的東西是在民法親屬編裡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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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刑法第239條之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」。在本條文中所說的通姦,是指「有配偶之一方,與非配偶之人為性交」(簡單說就是外遇),而相姦,則是指「與有配偶之人為性交」(簡單說就是俚語說的「狐狸精」或是「客兄」)。依照此一條文之規定,發生外遇之雙方當事人,是需要接受刑法之制裁,甚至有可能因此鋃鐺入獄的。
不過通常老婆都不會控告老公的
頂多叫狐狸精給錢民事賠償了事的
要告也只告狐狸精而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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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有通姦除罪化已經爭議很久了
國外,甚至好像連大陸都沒有"通姦"這種東西了
婚姻的基礎完全就是愛和信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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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弟記得好像是刑法來的
以台灣一個標榜民主的地方
還在刑法存在這個"妨礙家庭"及"通姦"的概念
雖然是由"社會防衛論"所引申的
但想法好像是偏激了一點
小的認為
這個應該納入修定討論議程
歸入民法好像比較適合現時社會
c大可以隨手翻來刑法典
那你的工作.....不就是.......






